2017年3月3日 星期五

疫苗注射須知

各項常規疫苗接種禁忌與注意事項

B 型肝炎疫苗
²  建議時程:出生 24 小時內儘速、1 個月、6 個月
²  第二與第三劑應間隔至少8週,第一與第三劑應間隔至少 16 週。
Ÿ   發燒或正患有急性中重度疾病者,宜待病情穩定後再接種。
Ÿ   出生體重未達 2,000 公克應待出生一個月後或體重超過 2000 公克再行注射。

卡介苗
²  建議時程:5-8 個月
²  提早接種的嬰兒,體重應達 2,500 公克以上。
Ÿ   發燒或正患有急性中重度疾病者,宜待病情穩定後再接種。
Ÿ   疑似結核病人及疑似被結核菌感染者,勿直接接種卡介苗。
Ÿ   麻疹及水痘感染,宜待復原期(6 )後再接種。
Ÿ   家族史:請父母確認父母雙方家人沒有疑似先天性免疫不全疾病之家族史,例如幼年因嚴重感染死亡。母親為愛滋病毒感染者,其嬰幼兒應追蹤至少 6 個月,確定未得到感染再接種卡介苗。

五合一疫苗
²  白喉破傷風非細胞性百日咳、b型嗜血桿菌及不活化小兒麻痺五合一疫苗
²  建議時程:2 個月、4 個月、6 個月、18 個月因應全球五合一疫苗缺貨,第4劑接種年齡延後至出生滿27個月
Ÿ   發燒或正患有急性中重度疾病者,宜待病情穩定後再接種。
Ÿ   患有進行性痙攣症或神經系統疾病者,宜於醫師判斷病情已經穩定後才注射疫苗。
Ÿ   先前接種含破傷風疫苗後 6 週內曾發生過 GBS急性多發性神經炎,或稱格林-巴利症候群者。
Ÿ   曾接種含破傷風類毒素疫苗後,發生Arthus過敏反應者,與次劑含破傷風類毒素疫苗應間隔 10 年以上再接種。
Ÿ   曾發生下列狀況者需經專科醫師評估後再接種: (1) 先前接種白喉破傷風百日咳疫苗後48小時內曾發生不停嚴重哭鬧超過3小時、虛脫或類休克狀態、發燒超過 40.5,或接種後3天內曾發生痙攣且無法以其他原因解釋者。 (2) 需用藥物治療的心臟衰竭或發紺性心臟病者。
Ÿ   滿 7 歲以上不適用。


13 價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
²  建議時程:2 個月、4 個月、12~15個月
²  1劑與第2劑間隔至少8週,第3劑應在滿1歲後接種,且與第2劑間隔至少8週;第1劑如於出生滿7個月後才開始接種,與第2劑之接種間隔可縮短至4週。
Ÿ   發燒或正患有急性中重度疾病者,宜待病情穩定後再接種。

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
²  建議時程:12 個月、滿 5
²  如為因應疫情或須前往麻疹流行地區,第1劑最早可提前於出生滿6個月後接種,但滿12個月後仍須按常規時程完成2劑公費疫苗。
Ÿ   發燒或正患有急性中重度疾病者,宜待病情穩定後再接種。
Ÿ   最近曾輸血或接受其他血液製劑者(如免疫球蛋白),應詢問原診治醫師何時可接種。
Ÿ   曾有血小板低下症或血小板缺乏紫斑症的疾病史者,宜請醫師評估。
Ÿ   接受結核菌素測驗者,如未於接種前或接種當天接受測驗,應於接種一個月後再接受測驗。
Ÿ   女性接種後 4 週內應避免懷孕。但疫苗施打後 4 週內發現懷孕,不應被視為中止懷孕之適應症。

水痘疫苗
²  建議時程:12 個月
²  水痘、MMR活性減毒疫苗兩劑疫苗之接種間隔至少28天,不能再縮短。
Ÿ   發燒或正患有急性中重度疾病者,宜待病情穩定後再接種。
Ÿ   最近曾輸血或接受其他血液製劑者(如免疫球蛋白),應詢問原診治醫師何時可接種水痘疫苗
Ÿ   接種前 24 小時內曾接受特定抗病毒藥物者(如:acyclovirfamciclovir valacyclovir),於接種後間隔 14 天以後再重新開始服用這些藥物。
Ÿ   女性接種後 4 週內應避免懷孕。
Ÿ   接種後皮膚出現紅疹者,應避免接觸嚴重免疫不全者。
Ÿ   18歲以下兒童接種水痘疫苗後6週內宜避免使用水楊酸類藥品(salicylates)


日本腦炎疫苗
²  建議時程:15個月、15 +1/2個月、27個月、滿5
Ÿ   發燒或正患有急性中重度疾病者,宜待病情穩定後再接種。
Ÿ   其他經醫師評估不適合接種者,不予接種。


四合一疫苗
減量破傷風白喉非細胞性百日咳及不活化小兒麻痺疫苗
²  建議時程:5
Ÿ   發燒或正患有急性中重度疾病者,宜待病情穩定後再接種。
Ÿ   患有進行性痙攣症或神經系統疾病者,宜於醫師判斷病情已經穩定後才注射疫苗。
Ÿ   先前接種含破傷風疫苗後 6 週內曾發生過 GBS急性多發性神經炎,或稱格林-巴利症候群者。
Ÿ   曾接種含破傷風類毒素疫苗後,發生Arthus過敏反應者,與次劑含破傷風類毒素疫苗應間隔 10 年以上再接種。



疫苗接種間隔時間
Ÿ   活性減毒疫苗可同時接種,或者如不同時接種最少要間隔1個月。霍亂疫苗與黃熱病疫苗應間隔3週以上。
Ÿ   如活性減毒疫苗為口服的則不限,可與其他活性減毒注射式疫苗同時或間隔任何時間接種。
Ÿ   接受一般肌肉注射免疫球蛋白治療或HBIG者,宜間隔3個月後再接種MMR或水痘疫苗 ( RSV抗體palivizumab無須間隔)
Ÿ   小於 1 歲之麻疹個案接觸者,如已施打肌肉注射免疫球蛋白(IMIG),應間隔 6 個月以上再接種 MMR 或水痘疫苗。
Ÿ   輸過血或接受靜脈注射血液製品者,宜間隔6個月後再接種MMR及水痘疫苗(Washed RBCs無須間隔)。
Ÿ   曾靜脈注射高劑量(≧1 g/kg)免疫球蛋白治療時,宜間隔11個月後再接受MMR或水痘疫苗。
Ÿ   針對少數可能補接種白喉破傷風全細胞性百日咳混合疫苗(DTwP)之幼兒,建議與日本腦炎疫苗接種間隔 1 個月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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